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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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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史茲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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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舒翔律師
一、案情簡介
2006年8月,被告人江某獲悉其經營的工廠被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政府列入拆遷區域。江某為了爭取更多拆遷利益,以其子名義租賃廠房注冊成立個體水產品廠,但并未實際經營。自2009年開始,江某不斷制作修改模具、固定設備等資產。同時,虛增模具數量,虛構模具品名、價格,向啟東市政府所委托評估公司申報《加工報價表》等虛假評估資料,并授意第三人冒充模具公司代表到評估公司提供模具價格的虛假證言。2015年7月案發,經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江某共虛增模具價值17479874.24元。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詐騙政府拆遷款,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江某刑事責任【啟檢訴刑(2016)288號起訴書指控】。
二、辦理經過
案發后,江某家人委托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唐舒翔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辯護。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也備感壓力。因為本案受害人是當地人民政府,被告人是拆遷中所謂的“釘子戶”,但承辦律師并沒有氣餒。本著對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律師全面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進行了必要外圍調查。律師在仔細分析研究整個案情后認為,本案因拆遷而引起,被告人江某雖然在拆遷過程中有違規違法之處,但并沒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沒有達到犯罪程度,不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辯護律師積極與當地拆遷辦等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溝通,經協調,被告人江某在法院審理期間取得了當地政府諒解。庭前,辯護律師本著對法律負責,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精神,與承辦檢察官和法官充分交換案情意見。開庭時,辯護律師通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律辯論,依法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江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三、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采納了律師部分辯護意見,于2017年1月24日以【(2016)蘇0681刑初331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江某犯詐騙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判決被告人江某免除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江某被當庭釋放。江某及家屬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江某可以安心回家歡度春節,承辦律師也感到十分欣慰。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律師點評
針對刑事個案的罪與非罪,如何處罰?律師要從專業角度認真梳理案件起因、經過、社會危害程度等案件細節。律師在掌握全部案情后,在法律范圍內大膽行使辯護權,找到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從而讓被告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判決于法有據。本案正是通過律師的專業調查分析,舉證質證,才達到理想的辯護效果,免除了被告人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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